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在相同的岗位上,用工单位的员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实行同样的薪酬制度、同样的绩效考核、同样的考量标准。
“同工同酬”的“酬”指的是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奖金也应该实行同样的分配办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没有规定工资数额要完全一样,因为学历、技术等级、工作业绩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将核算出不同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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